假冒马可波罗东鹏蒙娜丽莎箭牌…12人被判有期徒刑!

时间:2021-03-24 14:49:07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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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陶瓷卫浴行业6起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被查获,12名被告人因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陶城君发现,6起刑事案中,马可波罗、东鹏、箭牌、九牧王、蒙娜丽莎、惠达等知名陶瓷卫浴品牌成假冒“主攻目标”。

2020年,陶瓷卫浴行业6起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被查获,12名被告人因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陶城君发现,6起刑事案中,马可波罗、东鹏、箭牌、九牧王、蒙娜丽莎、惠达等知名陶瓷卫浴品牌成假冒“主攻目标”。伪造授权书托厂家贴牌生产;收购残次品,修补后贴标外销;购买激光打标机打印商标;更换商标包装箱等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主要作案手法。

12人被判有期徒刑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销多地

陶城君查询相关裁判文书发现,6起案件中的12名被告人分别在广东、山东、江苏、安徽等地设立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生产、销售窝点。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可或授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分别达49余万元至10万元不等,个别被告人还存在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形,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陶城君留意到,其中,马可波罗、东鹏、箭牌、九牧王、蒙娜丽莎、惠达等知名陶瓷、卫浴品牌成为不法分子假冒的重点目标和主攻方向。

2020年12月22日,刘某伟、高某、刘某因假冒“马可波罗”注册商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020年11月30日,张某生、蔡某、欧阳某因假冒“马可波罗”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5.8406万元,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20年9月17日,谢某霖假冒“东鹏”注册商标,犯罪数额达49.4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20年10月28日,张某高因假冒“ARROW”“FAENZA”“DONGPENG”和东鹏“鹰头标”等注册商标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4246万元,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系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2020年7月13日,陈某泽因假冒”annwa”“ARROW”“TOTO”“九牧王”“HUIDA”“FAENZA”“DONGPENG”和东鹏“鹰头标”等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0628万元,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系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20年12月14日,孙某志、杨某州、冯某辉分别因假冒“箭牌”“九牧王”“马可波罗”“蒙娜丽莎”等品牌商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查,涉案的假冒瓷砖、卫浴等商品已被销往蚌埠、郑州、亳州、兰考、唐山、阜阳、新疆、平顶山等地等多个地区。

假冒商品如何一步步流入市场?

那么,12名涉案被告人为何能“得逞”?假冒的陶瓷、卫浴产品是怎样一步步被生产并流入市场?中间哪些环节导致假冒产品的流通?陶城君查询相关法院裁判文书发现,伪造授权书托厂家贴牌生产客户“想要的牌子”;先购进未贴标的残次品,然后通过自己修补并贴标的方式向外销售;购买激光打标机,应客户要求打印品牌商标;购买价格便宜的其他品牌瓷砖,后更换假冒名牌商标包装箱等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主要作案手法。

2019年7月,高某未经“马可波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与刘某伟签订买卖合同,并经临沂某陶瓷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刘某同意,授权该公司生产“马可玻罗”牌瓷砖400000片。此外,刘某伟还专门找人设计了“马可玻罗”品牌样式的纸箱子,将原本“马可波罗”注册商标中的“波”改成了玻璃的“玻”。

2020年5月,安徽省金寨县的张某生同样在未取得“马可波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伪造《授权书委托书》《授权书》等文件,在江西省丰城市人蔡某的介绍下联系到欧阳某,再由欧阳某持伪造文件委托新兴县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生产印有“马可波罗”商标字样的瓷砖及纸箱。

2020年,孙某志、杨某州、冯某辉三人均通过先购进未贴标的残次马桶,然后自己修补并贴标的方式向外销售假冒商标马桶,销售地区涉及蚌埠、郑州、亳州、兰考、蚌埠、唐山、阜阳、新疆、平顶山等多个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陈某泽、张某高分别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购置激光打标机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店销售或客户提供的白标卫浴产品上,应客户要求打印“ARROW”“FAENZA”“DONGPENG”和东鹏“鹰头标”等注册商标后对外销售。

侵权行为须达“情节严重”

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近年来,全国各地相关部门以及企业自身都在不断加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商标侵权假冒问题仍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的认定还需对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认定。涉案当事人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否则按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则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元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对于一般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一般不涉及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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