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家装合同纠纷难题 法官来拆招

时间:2018-02-09 16:19:40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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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家装纠纷案件通报会上了解到,装修质量是家装纠纷案件首要的问题,由装修质量争议引发的纠纷占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案件九成以上。从裁判结果看,施工方追索工程款胜诉率相对较高。

据了解,自2014年至2016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家装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19件、20件、24件,均为二审民事案件。案件总体数量及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均呈上升态势,这说明业主法律意识逐步提升、家装行业仍需进一步规制。

从诉讼标的额看,施工方诉请标的额通常较小,业主诉请标的额通常较大。而在争议焦点上,装修质量成了引发业主与施工方纠纷的重要因素,由装修质量争议引发的纠纷占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案件高达九成以上。除此之外,双方的证据留存意识均不强,以致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从法院裁判结果看,施工方追索工程款胜诉率相对较高,业主索赔的胜诉率相对较低。业主方提出的拆除重装、质量、租房、精神损害等高额损失,几乎不会得到全额支持。

北京二中院发布了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并提醒业主与施工方应树立良好的契约意识。在相关案例中,关于支付工程款和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比较突出,在法院的审理中,驳回业主诉讼请求的案例较多。

业主违约导致中途撤场的需支付剩余工程款

2016年8月,某装修公司诉称,施工中,业主小陈(化名)拖延付款导致中途撤场,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7万元。业主答辩并反诉称:中途退场系装修公司违约,工程已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完毕,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因退场及质量问题,请求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途退场系业主拖延付款导致,业主应支付已完工的工程款;因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导致无法确定退场时工程相关状况,剩余工程款根据在案短信等证据酌定,装修公司无需赔偿业主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业主支付工程款6.7万元,驳回了业主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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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后拒绝验收不能成为业主拒付工程款的依据

2016年11月,业主小李(化名)在工程完工之后诉称,工程延期完工,且存在瓷砖空鼓、空气不达标等问题,无法竣工验收;装修公司虽已整改、维修,但应重计保修期;空气质量至今仍不达标,故请求装修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房屋闲置、拆除重装、检测费等损失26万元并返还工程款6.8万元。

对此,装修公司答辩称:业主所提质量问题已维修、赔偿完毕,空气质量不合格并非其公司原因导致,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业主签署保修单等事实,可以认定工程已竣工验收,此后发现的部分质量问题属保修范围,且双方已处理完毕,且瓷砖空鼓等质量问题并不影响业主对房屋居住使用。业主在竣工半年之后自行委托空气质量检测,部分检测标准与合同约定标准并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工程工期确有延误,应支付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支付延期损失8900元,驳回业主其他诉讼请求。

家居广场基于先行赔付承诺对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5月,业主小王(化名)因木地板、木门等不合格导致空气质量问题起诉装修公司和家居广场,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家居广场辩称,其虽承诺出现问题“先行赔付”,但质量问题系装修公司导致,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内空气质量经检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装修公司应承担装修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根据三方协议,家居广场作为认证方应就装修工程质量和服务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对业主实行“先行赔付”。最终,法院判决家居广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线法官■

装修双方契约意识严重欠缺,这是造成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重因。一是欠缺必要合同形式。口头合同或简单书面合同仍有存在,在个体施工队、包工头施工时更为普遍;另外,使用范本合同签约后,合同履行中的补充事项不使用书面形式。二是欠缺细致合同审核。业主对合同不做全面、深入研读就草率签订,导致部分承诺未写入合同、价格条款不严谨、报价单等附件未签字等,以致纠纷产生时依据不足。三是欠缺证据保存意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付款推迟、装修材料变化等,往往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保留微信、短信等证据,以致后续举证困难。这些问题也给相关案件的审判增加了难度。因此,在施工方加强自律的同时,业主也应该调整自身心态,摒弃“非敌即友”和“一味低价”的心理,双方都应该规范合同,用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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