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这些问题得防!

时间:2020-02-08 14:05:53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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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正和岛法律部落酋长李建平律师,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赵海丽,以“疫情期间企业如何应对合同违约风险”为主题进行了针对性答疑。

2月5日,“正和岛·疫情专题公益直播”如约而至。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正和岛法律部落酋长李建平律师,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赵海丽,以“疫情期间企业如何应对合同违约风险”为主题进行了针对性答疑。
以下是分享内容精编。

口 述:李建平 赵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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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疫情期间,企业合同违约怎么办?

口述:李建平(内容略有删减,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当前,由于疫情扩散,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少企业面临合同履行困难,引发合同违约。今天我将详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希望对正和岛企业家和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1. 企业合同违约,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随着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断升级,不少企业都面临合同履行困难,例如生产无法进行,货物无法交付等,引发系列合同纠纷。 

在疫情防控并未影响合同履行时,合同当然继续有效,当事人应当采用灵活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在疫情防控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甚至履行不能时,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能否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双方的责任如何分担? 

首先,我们要分清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发生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可见,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导致的后果和责任承担方式均有所不同。 

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情势变更: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 

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当事人究竟如何处理?需要根据个案而定,充分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应继续履行还是变更或解除。 

2. 谨记:自行调整经营策略,自担风险 

实践中,受到疫情防控的影响,企业可能会自行调整经营策略,如酒店或餐厅客人减少,为进一步节省人力等成本,在没有政府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可能会自行决定暂停营业。在此情形下,企业调整经营策略的,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相关案例:在(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租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屋用于酒店经营,2003年初,由于“非典”事件突发,全国酒店行业受到巨大冲击。同年4月,原告向被告及相关部门申请歇业,此后一直停业,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引起本案纠纷。二审法院判决认为,“非典”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虽给酒店业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但不能必然导致上诉人承租大厦经营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诉人申请停业是其经营策略而非“非典”导致的必然结果。故“非典”对上诉人与广升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十分谨慎,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还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3. “非典”时期合同纠纷案,法院这么判 

在疫情防控导致合同履行异常困难,但尚未达到不能履行程度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特别是,政府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出台相关政策,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影响时,可以适用该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民提字第39号案可以作为参考。 

该案中,正通公司与新东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正通公司负责建设新东公司锅炉烟气脱硫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但2011年12月新东公司以国家计划调整(根据[常政办发(2012)4号],政府为防治大气污染要求拆除燃气锅炉)为由单方面取消合同,正通公司起诉新东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政府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情形,但是如果确实因政府政策调整,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然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应该认定本案的情形属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 

当事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的责任如何分担? 

具体而言,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在“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文],明确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该规定实际上是肯定人民法院在处理“非典”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 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合同并免除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履行困难中最为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进行处理。 

例如,政府限制市场活禽交易导致养殖企业无法进行交易,依据政府政策停工停产导致生产企业无法完成订单,政府对交通进行管制导致贸易企业无法按期交付货物等。在该等情形下,相关企业则可以主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可以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例如免除工程延期导致的合同项下的处罚。 

受到疫情防控影响,如果某些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涉及不可抗力的规定,相关企业可以直接主张适用,例如:水路、铁路货运行业。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均有规定。受到疫情防控期间的交通管制影响,水路、铁路物流延期,货物可能发生变质、损坏,承运人也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免除责任。 

5. 忠告:企业可采取4种措施防损失扩大 

可以预见,随着疫情防控的不断深入,面临合同履行困难的企业或将十分普遍。对于企业而言,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我们建议采取的措施如下: 

(1)自行或者通过咨询律师理清合同履行困难的相关事实,确认能否依法主张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减少损失。 

例如:

确定合同订立的时间,若在疫情发生之前签订,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反之则可能不适用; 

确认是否有影响合同实质履行的相关政府政策,如有相关政府政策,则较为容易适用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反之可能较难; 

确认在疫情防控之前是否有合同延迟履行的情形,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3)准备不可抗力等相关证明。 

(4)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020年1月28日,万达集团就宣布,为配合加强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2020年1月24日-2月25日期间,万达商管集团将对各地所有万达广场的商户的租金及物业费实行全免政策。作为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困难的参考,其它受影响的类似企业也可以与企业所在地的出租方或物业进行沟通,协商是否可以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房租。 

综上,各类企业可根据疫情防控对其造成的具体影响,在关键时期灵活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损失。 


问题二:疫情期间,劳资劳务纠纷如何处理? 

口述:赵海丽(内容略有删减,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疫情肯定会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较大冲击。很多企业会面临巨大挑战。现在摆在很多企业面前的直接问题是,员工没办法正常上班,是开工还是不开工?业务经营受到影响,还要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吗?今天我们来共同探讨这些问题。

1. 在家上班,企业支付多少报酬?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加班工资报酬。这里主要说一下2月3日-9日,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提供劳动的,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期间的休息日即2月8日、9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200%支付工资报酬。 

此外,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2. 员工以疫情为由拖延返工,企业如何处理? 

员工因疫情等原因无法按时返工,应如何处理?首先,还是建议企业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然后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福利年休假或员倒休。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事假。没有年假与倒休的,应要求员工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员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企业应提醒员工及时请假,同时给予员工申辩和说明机会。 

(3)如员工以疫情为由恶意拖延返工,企业可根据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但不建议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基本生活费。 

(5)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3. 员工自我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办? 

从疫情地区回京到岗上班的员工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如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标准同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需要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1)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按照病假支付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2)无病假证明的,可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调休、福利假期,这些假期支付正常工资; 

(3)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可申请事假,事假不需要支付工资。 

4. 疫情期间,企业有这样三种权力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企业因疫情防控可延长安排员工加班。但需保证员工身体健康。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特殊工时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5. 小心:这些企业,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企业未执行疫情预防控制的规定,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67、68条均有规定。 

此外,防疫期间,企业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问题三企业必须重点关注四类扶持政策 

口述:赵海丽(内容略有删减,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在艰难困苦时期,政府会出台一系列金融、税收、社保等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一起度过难关。因此,企业需要时刻关注新政策,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成本。 

1. 社保政策:企业可推迟缴纳社保 

1月31日人社部办公厅发通知,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目前资金链紧张,可以延期为职工办理缴费,待疫情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即可。虽然资金数额可能不大,但是苍蝇腿也是肉,关键时候也能发挥一点作用。 

2. 金融政策:企业可要求下调利率 

首先,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向其会管单位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单位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据此,如果企业还贷压力较大,可以与银行主动沟通,积极协调,争取得到银行的支持,要求下调利率、增加信贷、延长期限等方式度过资金难关。 

其次,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通知》要求,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等。 

此外,银行为防疫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可申请延期办理。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2019年年报、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 

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 

3. 税收政策:纳税申报可延期 

2020年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税务总局明确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其中湖北地区延长至3月6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此外,各地税务部门都在大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医疗机构防控等工作。 

4. 关注各地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 

1、北京:延长社会保险费缴纳期 

北京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从社保缴款、保险费返还、房租补贴等层面给予指导。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延长至7月底,且不收取滞纳金。 

此外,北京市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各区对采取相关措施的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2、上海:为上海市企业减负101亿元 

2月3日,上海市人社局表示,将上海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推迟3个月,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同时,允许参保单位经备案后,可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三个月,不收取滞纳金。 

据悉,该政策将为上海市企业减负101亿元。上海市人社局同时推出培训费补贴政策,停工期间组织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可享受95%补贴。劳务关系方面,上海市宣布将对不裁员、少减员企业最高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3、苏州: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2月2日,苏州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度难关十条政策意见》指出,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和压贷。 

对于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于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此外,苏州政府还宣布将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税费。 

4、福建: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1月29日,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表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务的职工,企业应支付相应工作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各类扶持政策都在陆续更新中,还请大家及时关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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