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人去店空,4.5万元的家具款该卖场退吗?

家具产业 时间:2024-04-26 15:21: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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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消费者在商店中选购商品、支付货款,无论商店是街边小铺还是卖场的入驻商户,与消费者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始终是交易商户本身。

给新家添置家具,

是个甜蜜的“负担”,

材质、颜色、风格、价格,

无一不需要考虑。

好不容易找到“合心水”的,

又不巧遇上“无良”商家,

这就“人”财两空了?

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小顾光顾的家具店“跑路”,他把家具店老板和卖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退款,他的请求,会获得支持吗?

家具买了,店没了,找谁说理?

小商的家具店开在一家大型卖场里。2022年6月,小顾在小商的店里定购了全屋家具,并分两次支付完全部家具款4.5万元。小商给小顾开了一张收据,上面加盖了家具店的印章,还承诺最快将在45天内完成安装。

可三个月过去,小顾始终未接到安装通知,其间,多次询问进度,小商均以“已通知工厂下单”搪塞。实在等不及,小顾便前去家具店,打算当面催促。

怎料,小商的家具店已下闸落锁,里面漆黑一片。卖场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告诉小顾,小商的家具店租期已满,也没再续租,现在还欠着卖场的租金。小顾忙给小商打电话,电话忙音,无人应答。

小顾将小商和卖场一道告上法庭,认为小商已无法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家居定购合同,退还家具款4.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小商的“公司”两年前已注销,卖场与小商签订招商合同,却未曾审查企业资质、登记信息,间接导致了自己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店家跑路,被欠租,同是“受害者”……

卖场则称,卖场和小商之间只是租赁关系,租赁合同也已到期,至于小商如何登记企业经营、是否具有相关从业资质,是商户自主经营范围内的事情,卖场无权审查。

卖场是有“先行赔付”的承诺,但同时也要求使用卖场统一销售合同、统一收银凭证,以证明交易在卖场内发生,否则不在先行赔付范围之内。

为此,卖场专门在卖场入口、电梯口等多处显眼位置张贴“统一收银”的提示,已尽到提示的管理监督职责。

小顾与小商私下交易,未将款项交至卖场收银处,也未签订卖场统一销售合同,不符合先行赔付的条件,卖场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小商到2022年8月上旬就不见人,卖场以其曾缴纳的3万元保证金抵扣了所欠租金、管理费用等,即便如此,仍欠相关费用。

小商并未到庭应诉。

管理失当,出岔子,商家当担责?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小商的家具店已于2020年注销,结合双方洽商及收付款情况来看,该家具定购合同的主体应为原告小顾与被告小商。

被告小商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安装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违约。原告小顾要求解除该定购合同,合法有据。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小顾有权要求被告小商退还家具款4.5万元并赔偿违约损失。

被告卖场和被告小商之间虽系租赁关系,但被告卖场作为一家大型家居建材卖场,从保障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入驻商户的经营资质及品牌授权应负有相应的审查和监管义务,被告卖场在被告小商未持有并出示有效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同意其进场经营存在严重管理过失。

同时,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被告卖场收取商户保证金,以督促商家保证商品质量,提高合同履约能力。

因此,当商户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出现问题,而卖场又存在管理过失的情况下,被告卖场应当动用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赔付,而非抵扣租金、管理费用等。

鉴于原告小顾未将货款交至卖场收银处存在一定过错,酌情由被告卖场在收取的3万元保证金范围内,对被告小商应退还的家具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卖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小商追偿。

法官释法

消费者在商店中选购商品、支付货款,无论商店是街边小铺还是卖场的入驻商户,与消费者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始终是交易商户本身。

因此,一旦发生纠纷,无论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抑或要求解约退款,都应向商户主张。但不可否认,消费者在选购家具、家电等“大件”商品时,选择线下大型家居、电器卖场,是基于对卖场的信任。卖场不仅是场地的出租者,也担负着管理者的角色,监督和管理着商户的行为。

在管理失当的情况下,卖场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先行赔付”的承诺并非法律强制,若卖场自愿作出,应当履行承诺。

此时,消费者一定不要图省事或贪便宜,私下与商户交易,而应通过卖场的收银系统、付款码支付货款,这样在出现商户违约、跑路时,可以向商户和卖场同时追索款项,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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